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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第68号令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事条件:

一、审批范围:
1、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2、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二、审批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配套的注册资本。
3、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与(原种)一代杂交蚕种经营相适应的检验室、催青室。

申请材料:

提交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办理程序:

1、填写《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3、《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送农业厅领导审签;
4、发证;

5、公布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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