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第68号令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范围: 1、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2、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二、审批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配套的注册资本。 3、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提交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1、填写《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3、《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送农业厅领导审签; 4、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