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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检验员的考核认定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检验员的考核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5.《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参加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执行,考核合格的,由考核管理机关出具资格证明。”

 

办事条件:

适用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1. 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
  2. 学历证明复印件;
  3. 二寸彩照2张;
  4. 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向湖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湖北省种子管理站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
3.审查:湖北省种子管理站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考核:湖北省种子管理站组织考核工作,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5.决定:考核结果报湖北省农业厅分管厅长审批,并对外公布结果;

6.发证。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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