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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
(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加工、贮藏人员资格证明;
(4)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加工、仓储设施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8)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9)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0)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种子检验、加工、仓储等仪器、设备、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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