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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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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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
| 项目设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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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 实施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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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 |
| 承办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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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 |
| 协办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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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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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销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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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条件: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适用对象:企业、单位和个人。 条款全文: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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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2、标签式样;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5、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7、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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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向省农业厅行政综合审批办公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省农业厅行政综合审批办公大厅根据材料完整程度决定受理时间。申请材料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的,当日受理;材料欠规整的,补正后受理。 3、审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处领导提出办文申请。 4、决定(1):市场与经济信息处领导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提交厅分管领导。 5、决定(2):厅分管领导收到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行文决定。 6、办结: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在收到厅分管领导批准后,4个工作日内制发审查认可文件,交厅行政综合审批办公大厅通知申请人。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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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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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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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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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申请表格名称及 获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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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可从湖北农业信息网下载 |
可否在互联网上 实现远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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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能 |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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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7740347 |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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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7665272 |
|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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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行政综合审批办公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