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医〔2010〕67号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农业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考点实际,于9月底前制定出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
附件:湖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湖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接受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要坚持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及考试期间使用和未使用过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答题卡,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第五条 省畜牧兽医局成立湖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保密管理办法;
(二)指导各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地执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等情况;
(四)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日常事务。
各考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考试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和措施;
(二)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和确定试卷保管场所及涉密工作人员;
(四)做好试卷、答题卡的接收、运送、保管、交接、分发和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保管和试卷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五)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向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考试保密工作情况。
第七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试卷保管、监考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发生泄密、丢失、毁损或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后,发生答题卡毁损、丢失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按考试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上报。
发现试卷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以及答题卡被改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局,并逐级上报。
第二章 试卷运送
第九条 试卷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由考区发送至考点。考区和考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运送、接收。
第十条 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车运送;
(二)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3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2人押运;
(三)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押运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同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到至全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接收单位的机要、纪检人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试卷接收单位在交接过程现场,应当有机要、纪检、考务人员参加,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考区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当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点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当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考区办公室。
第三章 试卷保管
第十三条 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租用,经当地保密、公安部门验收,符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存放安全标准,并发放《准用证》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四条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00向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第十五条 考点办公室在考试前保管试卷,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试卷保存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二) 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三) 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相互代管,不得泄露保密室的密码。
(四) 严禁非指定工作人员代领试卷。
(五) 严禁试卷保管工作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保密室。
第四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使用和销毁
第十六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机要、纪检人员共同到试卷存放场所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领出。
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从存放场所运送到考场保管室。
第十七条 分发试卷时,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监考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考点办公室机要、纪检人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考场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不得拿出考场或者监考员自行做题。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考点办公室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由监考员将答题卡放回规定包装袋,送到考场试卷保管室密封并签字。
考点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在考场试卷保管室对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并移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考点办公室机要、纪检人员应当对答题卡的清点、封装和移交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点办公室应当在当天考试结束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点的答题卡送交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答题卡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区的答题卡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和公开考试试卷。
试卷应当在考区办公室派出的监督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备用试卷应当全部回收到考区,由考区办公室审核、清点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3日内,考点办公室应当向考区办公室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试卷接收、运送、保管以及考试监考等工作的非考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考试考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