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党〔2010〕210号
关于修订下发《湖北省农业厅首席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首席专家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农业厅首席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农业厅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农业科技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及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鼓励科技骨干脱颖而出,打造一批在国内同行业中颇具影响力的农业专家精英,充分发挥专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作用,决定建立农业首席专家制度。根据省人事厅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鄂职改字[2006]3号)文件精神,首席专家岗位需经省职改办核准后设立。经核准设立的首席专家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技创新,结合农业发展整体规划,兼顾行业特点,建立首席专家选拔和聘用机制。
第四条 首席专家的选拔对象为:具备社会公益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中,从事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经管、环保能源、质量标准等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首席专家的选拔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行业上公认、有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向全省农业技术重点领域或重点产业倾斜;
(四)首席专家不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
(五)原则上每个专业确定一名首席专家,条件成熟时聘任。
第六条 首席专家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新聘首席专家需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续聘不受此限制;具备农技推广研究员(正高职)任职资格。
(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专家;
2、科研开发与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价值,是国内公认的本行业带头人;
3、在科研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发明成果促进了技术进步,取得了明显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
4、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推广项目一项以上,并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第七条 首席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二)推荐人选由厅人事处根据首席专家任职条件进行初审,拟定初步人选,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聘首席专家人选;
(三)对拟聘首席专家人选进行公示;
(四)省农业厅党组发文聘任。
第八条 首席专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承担本专业领域技能拔尖人才、技术开发应用人才和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任务。在任期内培养1~2名本专业领域年轻优秀人才,使之达到能独立负责完成子项目的能力,从而逐步构建起本专业人才梯队;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预研、论证、技术方案制定;
(三)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新技术、新业务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专题研讨;
(四)跟踪、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每年提交一份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所提意见或建议被厅里或省委、省政府采纳;每年在国内或国际专业领域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五)任期内主持的课题有一项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六)负责本专业技术工作检查指导,主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技术考评工作,在此基础上将本单位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和高级技术人员的技术工作总结进行把关、筛选,交厅人事处进行汇编;
(七)主动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
(八)对厅长和所在单位负责,完成厅里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首席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首席专家年终考核胜任者,除享受本单位各项待遇外,每年享受2万元首席专家津贴,由所在单位列支;
(二)每年安排首席专家1次以上到先进省份考察学习,在任期内原则上安排参加1-2次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出国考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列支;
(三)厅里每年安排首席专家一次休假和一次体检;
(四)首席专家在差旅费、医疗费和住房等方面享受副厅级待遇;
第十条 发挥首席专家作用。首席专家参与所在单位和厅里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参与本单位行政事务的决策;参加全省性农业工作会议。厅每年组织1-2次首席专家座谈会,开展咨询和参政议政;
第十一条 加强对首席专家的宣传。由湖北农村信息宣传中心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立栏目,请首席专家讲农业,树立首席专家权威。每年分行业举办1-2次专业学术交流会议,请首席专家主持和总结,提高专家知名度;
第十二条 加强对首席专家的管理。采取人事考核与外聘专家集体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首席专家履职情况和技术水平实行双向考核。厅人事处将考核情况报厅党组审议,由厅党组决定“胜任”或“不胜任”。对胜任者,由厅人事处通知所在单位兑现待遇。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党组聘任,动态管理,任期三年。聘用期满,重新选拔聘用。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厅党组予以解聘:
(一)首席专家在履行职责中,出现技术失误,补救措施不及时,给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首席专家在聘用期内,不能正常履行首席专家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胜任的;
(四)首席专家调离本单位的;
(五)首席专家不在岗的。
第十五条 未被续聘或被解聘者不再享受首席专家待遇,不保留“首席专家”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