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湖北省农业厅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厅办公室负责本厅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3、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4、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5)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利益的;
(6)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8)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