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委):
近日,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下发《关于开展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工作的函》(中优协(秘)[2011]27号),在全国组织开展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工作。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落实好本地的申报工作。每市(州)限报2个,请于11月25日下班前将申报品牌的《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表》纸质及证明性纸质材料各一式三份、电子光盘一式两份报我处。
联系人: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李芙蓉,电话/传真:027-87878169。QQ:619626925。相关通知可在湖北农业信息网、或湖北农业市场工作群(群号:168896792)下载。
附件:关于开展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工作的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开展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工作的函
中优协(秘)〔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金秋农产品展销行活动的通知》(农办市[2011]13号)要求,为了做好100个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推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工作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详见附件1)。
二、申报范围
申报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范围(详见附件2):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初级加工农产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三、申报资格
要求申报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须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产品应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的一项或几项。
四、申报主体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的申报主体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
五、申报程序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推荐工作,采取各省级机构申报、初评,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推委会确定、公示的推荐方式。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申报主体填报《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证明性材料清单,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向推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二步:推委会办公室对各省级机构上级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依据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提交推委会。
第三步:推委会举行会议,研究建议名单、确定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并向全社会推荐。
六、组织机构
在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组织下,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成立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七、申报数量
各省级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20个,本届活动计划推荐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100个。
八、有关要求
(一)截止日期: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以邮戳为准)。
(二)各省级机构需要报送材料:《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表》纸质及证明性纸质材料两份、电子光盘一份和省级机构填写《省级推荐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汇总表》(详见附件4)两份。
(三)联系方式: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韩 展 王同庆
电 话:010-64939428/64820511/65521348 13051273903
传 真:010-64949762/64820318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秘书处 韩展收
邮 编:100020 邮 箱:cgapa@sina.com/zb@zgppny.com
下载:www.cgapa.org.cn(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yzcp.agri.gov.cn(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
www.zgppny.com (中国品牌农业网)
附件:
1.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管理办法;
2.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推荐目录;
3.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表;
4.省级推荐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农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优质特色农产品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服务和监管水平,提高区域内相关农户、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以及我国农业、农产品的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按照本办法评审产生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即在全国范围内由申报主体申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最终由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综合评审产生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 推委会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组成。
第四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推委会负责“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推荐工作。
推委会主任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协会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推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评审、推荐和调研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推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具体负责受理各省级机构推荐,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做好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信息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推荐的相关专家等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推委会主任兼任。
第十条 各省级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初评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的申报主体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机构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为区域内该品牌所有使用者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申报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初级加工农产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二)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
(三)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四)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产品应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建立以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品牌认知和品牌形象。品牌认知反映公众对被评价区域品牌的认知程度以及被认知的地域大小,品牌形象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美誉度、产品的自然环境独特性、生产加工历史悠久性和人文历史传承性。
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和持续保持这种质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实物质量水平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十七条 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销售范围)、市场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 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对被评价区域品牌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二十条 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以年利税、富民效应、地方形象和区域发展四个指标来衡量。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推荐工作,采取各省级机构申报、初评,推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推委会确定、公示的推荐方式。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申报主体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向推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二步:推委会办公室对各省级机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提交推委会。
第三步:推委会举行会议,研究建议名单、确定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并向社会推荐。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推荐不向申报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推荐每年申报、评审、确认一次;采取优进劣退、动态控制的方式,排名不分先后。
第二十五条 被推荐为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有效期为三年,推委会每三年根据对原被推荐品牌持有者日常监管情况等指标进行审核、确认,依例重新核准或撤销其推荐资格;被推荐品牌在有效期内不再参与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六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持有者及所在地政府和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品牌的所有相关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负监管责任;应按时报送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综合信息,遇有重大事件应及时报送推委会办公室。
在有效期内,推委会和各省级相关部门有权对被推荐品牌进行监督管理,可对被推荐品牌进行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检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持有者应规范使用证书和牌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证书和牌匾,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和牌匾的;
(三) 扩大称号、标志使用范围以及生产区域的;
(四) 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 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选推荐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保守申报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认定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推委会的名义进行该项推荐认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推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推荐目录
|
一.种植业类 |
|
序号 |
类别 |
包括产品 |
|
1 |
粮食油料类 |
稻米、小麦(包括面粉)、食用玉米、杂粮、杂豆、
薯类、大豆、花生等 |
|
2 |
蔬菜瓜果类
(含食用菌) |
各类新鲜、脱水蔬菜,各种干鲜果品 |
|
3 |
茶叶类 |
绿茶(含花茶)、黄茶、黑茶、青茶、白茶、红茶等 |
|
4 |
其它类 |
枸杞、花椒等其它种植业类产品 |
|
二.畜牧业类 |
|
序号 |
类别 |
包括产品 |
|
1 |
肉类 |
①大宗畜产品:猪肉、牛肉、羊肉 |
|
②大宗禽产品:鸡肉、鸭肉、鹅肉 |
|
③其它畜禽产品 |
|
2 |
蛋类 |
各种禽蛋产品 |
|
3 |
蜂产品类 |
蜂蜜、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蜂胶 |
|
三.渔业类 |
|
序号 |
类别 |
包括产品 |
|
1 |
鱼类 |
鲆鲽类、大黄鱼、鲈鱼、罗非鱼、鳗鱼、鲤鲫鱼、草鱼、鲢鳙鱼、鲇鱼、河豚鱼等 |
|
2 |
虾蟹类 |
中华绒螯蟹、中国对虾、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
中国对虾、日本对虾、鳌虾、锯缘青蟹、三疣梭子蟹等 |
|
3 |
贝类 |
扇贝、花蛤、青蛤、竹蛏、鲍、螺等 |
|
4 |
藻类 |
海带、紫菜、裙带菜等 |
|
5 |
其它 |
海参、海蜇、鱿鱼、龟、鳖等 |
附件3:
编号: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申请表
(2011年度)
申报主体(盖章):
品牌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注册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 - 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印制
表1
申报品牌基本情况表
|
申报主体名称 |
|
|
申报品牌名称 |
|
|
注册商标名称(图案)
与商标注册号 |
|
商标注册时间与
商标注册地 |
|
|
申报品牌产品
所执行的标准 |
|
|
申报主体性质(请在表格后
打√) |
政府机构 |
|
证照或备案
证书及编号 |
|
|
事业单位 |
|
|
社团 |
|
|
其它 |
|
|
授权使用
申报品牌的
企业数量 |
个 |
申报品牌的
从业人员总数 |
人 |
|
申报品牌的产品销售的国家、
地区、省或市 |
|
|
申报品牌或其产品的认证名称、机构、及编号 |
|
|
所获荣誉奖项
(包括专利)、
获奖时间
及证书号 |
|
|
续表1
申报品牌基本情况表
|
申报品牌简介 |
|
(品牌名称;产品名称与产品品种;产品自然环境独特性、生产加工历史悠久性与人文历史传承性;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客户或消费者给予申报品牌及其产品有哪些积极的评价等。限1000字。) |
续表1
申报品牌基本情况表
|
申报品牌的质量管理情况 |
|
(采用的标准以及标准执行情况,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采集、包装、运输、贮藏,质量承诺、质量认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环境保护等全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等,限1000字。) |
续表1
申报品牌基本情况表
|
申报品牌的产品销售渠道情况 |
|
(销售单位的数量、名称、电话、联系人、年销售量等,限500字。) |
|
申报品牌的市场情况 |
|
(进入行业的时间、产业化水平、市场化程度、市场占有率、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等,限500字。) |
续表1
申报品牌基本情况表
|
申报品牌的管理情况 |
|
(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售后服务与顾客满意度等,限1000字。) |
续表1
申报品牌基本情况表
|
授权使用申报品牌的单位(包括农户)及其概况等(限500字) |
|
|
申报品牌的社会贡献情况 |
|
(富民效应、提升地方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限500字。) |
表2
申报品牌综合情况表
(填写前三年资料)
|
评价指标及评价内容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备注 |
|
知
名
评
价 |
品牌认知 |
申报品牌的全国公众认知度(%) |
|
|
|
|
|
品牌形象 |
申报品牌
获得荣誉情况 |
|
|
|
申报品牌获得专门保护或专利情况 |
|
|
|
质
量
评
价 |
实物质量水平 |
申报品牌产品
的主要性能指标 |
|
|
|
申报品牌产品采用的质量检测体系 |
|
|
|
申报品牌产品通过的质量认证情况 |
|
|
|
质量保证能力 |
管理标准、工作规范、技术标准、
检测体系等的
建立情况 |
|
|
|
对员工的培训
情况及证明材料 |
|
|
续表2
申报品牌综合情况表
(填写前三年资料)
|
评价指标及评价内容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备注 |
|
市
场
评
价 |
国内市场
销售情况 |
申报品牌的产品总销售量(万吨) |
|
|
|
|
|
申报品牌的产品总销售额人民币(万元) |
|
|
|
|
|
主要销售地区 |
|
|
|
出口情况 |
申报品牌的产品总出口量(万吨) |
|
|
|
|
|
申报品牌的产品总出口额(万美元) |
|
|
|
|
|
主要出口国家
和地区 |
|
|
|
经
营
评
价 |
经营状况 |
经营秩序状况
及其维护措施 |
|
|
|
产品防伪措施类型与防伪技术水平 |
|
|
|
产品满意度(%) |
|
|
|
|
|
经营手段 |
品牌宣传与推广
总投入(万元) |
|
|
|
|
|
产品包装设计的
科学性与环保性 |
|
|
|
售后服务网络的
完善性与信息
反馈的及时性 |
|
|
|
续表2
申报品牌综合情况表
(填写前三年资料)
|
评价指标及评价内容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备注 |
|
发
展
评
价 |
技术研发 |
新产品
产值率(%) |
|
|
|
|
|
研发费用占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 |
|
|
|
|
|
规模水平 |
申请主体的
管辖单位资产总额(万元) |
|
|
|
|
|
品牌支持 |
获得重点支持或连续投资的额度(万元) |
|
|
|
|
|
技术装备
水平 |
生产技术
及装备情况 |
|
|
效
益
评
价 |
经济效益 |
销售利润率(%) |
|
|
|
|
|
资产利润率(%) |
|
|
|
|
|
社会效益 |
纳税状况(万元) |
|
|
|
|
|
从业人数(人) |
|
|
|
|
表3
审 定 意 见
|
省级机构
初审意见
(必须具体、翔实)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中国著名
农产品区域
公用品牌
推荐委员会
专家评审
委员会
审定意见 |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中国著名
农产品区域
公用品牌
推荐委员会
推荐意见 |
主任(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登记申请表
填 写 说 明
1.申报主体须郑重承诺对此次填写申报材料的内容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承担责任,承诺尊重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及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推荐工作及结果,并积极配合此次推荐活动。
2.《登记申请表》封面必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申报主体名称、公章要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该申报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名称相一致。
4.“编号”为8位,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前2位为各省(区、市)代码,第3~6位为年号,第7~8位为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配发的序号(如北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第一个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的申报主体编号为BJ20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
BJ、北京 |
TJ、天津 |
HE、河北 |
SX、山西 |
NM、内蒙古 |
LN、辽宁 |
|
JL、吉林 |
HL、黑龙江 |
SH、上海 |
JS、江苏 |
ZJ、浙江 |
AH、安徽 |
|
FJ、福建 |
JX、江西 |
SD、山东 |
HA、河南 |
HB、湖北 |
HN、湖南 |
|
GD、广东 |
GX、广西 |
HI、海南 |
CQ、重庆 |
SC、四川 |
GZ、贵州 |
|
YN、云南 |
XZ、西藏 |
SN、陕西 |
GS、甘肃 |
NX、宁夏 |
QH、青海 |
|
XJ、新疆 |
BT、新疆兵团 |
|
|
|
|
5.《登记申请表》封面、表1、2由申报主体填写,如表中空格不够,可另附页。
6.表3第一栏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综合初审意见;第二栏由中国著名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填写审定意见;第三栏由中国著名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公示、认定后填写推荐意见。
7.评价指标解释:
(2)质量评价:
①实物质量水平中“申报品牌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根据申请品牌执行的产品标准确定,要求提供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2010年1月1日以后的检测结果。
②质量保证能力:
A.“管理标准、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检测体系建立情况”,应填写申报品牌是否建立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B.“对员工的培训情况及证明材料”,应填写培训时间、内容、人次、地点等相应内容。
(4)经营评价:
②经营产出
A.产品市场占有率(%)= 当年申报品牌产品总销量 当年同类产品总销量 ×100%
B.产品满意度(%)= 满意顾客量 购买申报品牌产品的总顾客量 ×100%
(5)发展评价:
①技术研发
A.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 当年总产值 ×100%
(6)效益评价:
①经济效益
A.销售利润率(%)= 净利润 销售额 ×100%
B.资产利润率(%)= 净利润 资产总额 ×100%
8.请将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
9.申报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证明性材料清单:
(1)申报主体的法人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所有会员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所有会员单位的产品检验报告(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对申报品牌产品出具的全项检验报告原件,时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复印件需加盖原检测单位公章);
(3)申报品牌产品所采用标准(或生产关键环节采用的主要标准、管理制度等)的复印件;
(4)产品或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申报品牌产品获得专利的,提供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地级市以上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意见;
(6)申报品牌获得科技成果奖的,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7)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8)由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相应证明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10)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