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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发〔2012〕5号】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通知


 省农合办 2012-02-23 【

  各市、州、县(市、区)经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12年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社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凡入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合作社必须是省、市、县评选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具备如下条件:

  1、登记注册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农业<经管>部门统计为准)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健全;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交易量(额)返还。

  3、产业带动明显。所从事的产业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带动形成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收入比当地非成员高2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购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都达到60%以上。

  (二)优先条件。原则上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两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社示范社,可以在申报次数或金额上予以重点支持。

  1、获得“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2、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3、省农业厅评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获得省级表彰的先进、优秀、十强、十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

  4、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类改革试验区(点)。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中央和省财政项目资金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当年申请入库的合作社必须详细说明资金用途。

  1、开展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贴息。

  3、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4、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

  三、建立项目库工作程序

  (一)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经管局、财政局共同承担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宣传政策、组织申报、入库审核、监督检查等。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承担没有列入省财政直管(比照直管)区的申报工作。

  (二)自主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自主向市州、县(市、区)经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申报资料。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入库资格。

  (三)资格审核。市州、县(市、区)经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门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撰写评审意见,按照评审分数高低排序。申报资料由市州、县(市、区)经管局留存。

  (四)申报时间。市州、县(市、区)经管局、财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入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申请表,以正式文件同时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市州本级上报入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3个(农业比重较大的城区可适当增加申报数量),县(市、区)上报入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5个。

  四、建立项目库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州、县(市、区)经管、财政部门要把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作为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提质增速的重要措施,作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摆上当前农村发展工作的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组织精干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扶持。各地审核确定入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时要兼顾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注重覆盖农业种植(粮食作物、蔬菜、水果、花卉等)、养殖(畜牧、水产等)、服务(农机、能源、休闲等)等行业。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支持林业合作社;结合水管体制改革,支持农民用水者协会;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支持农场领办的合作社。

  (三)规范立项。2012年起,中央和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原则上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中的排列顺序确定,因当年扶持资金额度限制未纳入扶持范围的入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自动转入下一年项目库。

  (四)加强监督。对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市州、县(市、区)经管局、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承担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在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于每年年底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告。

  联 系 人:省农业厅农合办 王于武

  联系电话:87663619

  邮 箱:hbsyzzx@126.com

  联 系 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祁维昌

  联系电话:67818737

  附件: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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