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一)申请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凡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经费来源证明;5、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书;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资产验资证明;9、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 (三)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开办资金、从业人员以及住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核准 对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作出最后决定。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和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内向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适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申请登记需报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第一次先填写该申请书的复印件,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再正式填报)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复印件 5.开办资金证明(需要进行自纯评估或验资的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或验资报告书,不需另外开具开办资金证明;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的单位,需要主管部门财务单位开具开办资金证明,并提供上年度末的资产负责表) 6、住所证明(自有房产另外提供产权证;租凭房产另外提供租赁合同) 7、执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医疗、学历教育、出版、发行、广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人才交流、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鉴定、司法鉴定等) 8、省编办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的机构编制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一)申请 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事项有下列情况发生变化的: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4、法定代表人变更;5、经费来源变更;6、开办资金变更;7、主办单位变更。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后,向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变更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和变更申请书进行审查。 (四)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无特殊情况,当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完成换证;不符合要求的,当即指明不予以核准变更的原因。 (五)换证 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发放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将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业单位适时向社会公告。 三、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程序 (一)自查 凡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要求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 (二)填报 事业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将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是否规范、报告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 (四)做出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情况当日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进一步审查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四、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的清算报告;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实,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审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四)核准 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的单位,注销登记工作当日完成,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作进一步核实的单位,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五)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适时向社会公告。 地址:湖北饭店3号楼3楼396房(登记室) 联系电话:027-87235744 8723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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